(2015)八刑初字第7號
——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基層法院(2015-1-28)
(2015)八刑初字第7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XX,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于黑龍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業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繼續取保候審;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對其被告人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以黑八林檢公訴刑訴(20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XX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常明君,被告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5月初,被告人張XX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持自家鐵鍬在八面通林業局風月橋林場21林班4小班內將一株東北紅豆杉(國家Ⅰ級保護植物)挖出帶回家中,并移植到花盆內進行養殖,供自己觀賞。被告人張XX于2014年11月6日向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被告人張XX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證明、投案自首情況說明、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物證東北紅豆杉1株、鐵鍬1把;證人張XX的證言;被告人張XX的供述與辯解;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鑒定意見;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被告人張XX的辯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XX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破壞了國家對重點保護珍貴植物的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對公訴機關的定罪意見和量刑建議均予以采納。被告人張XX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XX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完畢)。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東北紅豆杉1株、鐵鍬一把,依法予以沒收;東北紅豆杉1株依法返還八面通林業局資源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
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徐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黃波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