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刑初字第6號
——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基層法院(2015-1-28)
(2015)八刑初字第6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那XX,男,1972年9月3日出生于黑龍江省穆棱市福祿鄉,滿族,小學文化,無職業,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2月15日被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繼續取保候審;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對其被告人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XX,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于黑龍江省穆棱市福祿鄉,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2月15日被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繼續取保候審;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對其被告人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以黑八林檢公訴刑訴(20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那XX、胡XX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常明君,被告人那XX、胡X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8月1日,被告人那XX雇傭被告人胡XX到承包的位于八面通林業局風月橋林場施業區的紅松母樹林看護紅松栽塔,期間為添置燒火柴,那XX用油鋸在紅松林內盜伐楊木立木蓄積1.838立方米,柞木立木蓄積2.8113立方米,共計立木蓄積4.6151立方米。盜伐的林木部分已燒使用,部分堆放于紅松林內。被告人那XX、胡XX于2014年10月28日向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那XX、胡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①被告人那XX、胡XX的戶籍證明;②被告人那XX、胡XX到案經過證明及投案自首情況說明;③檢尺野帳及伐根檢尺野賬;④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⑤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發還清單及繳庫野帳;⑥被告人那XX承包紅松母樹林收據、八面通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出具的紅松果林的證明;物證油鋸一臺;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現場勘驗筆錄、被告人胡XX的辯認筆錄;證人劉XX、王XX、劉某X的證言;被告人那XX、胡XX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那XX、胡XX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森林資源的管理制度和林木所有權,且盜伐林木數量較大,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對公訴機關的定罪意見和量刑建議均予以采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那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量刑情節;被告人胡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那XX犯盜伐林木罪,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完畢)
(管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止)
二、被告人胡XX犯盜伐林木罪,判處管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完畢)
(管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止)
三,作案工具油鋸一臺,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
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徐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黃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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