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漣刑初字第0460號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2014-12-23)
(2014)漣刑初字第0460號
公訴機關漣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無業。被告人徐某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05年9月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審。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漣水縣看守所。
漣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漣檢訴刑訴(2014)4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賭博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漣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徐某同吳昊(已判刑)在漣水縣境內聚眾賭博3次,抽頭漁利計人民幣16000余元。具體事實:
1、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伙同吳昊糾集薛某、韓加寶、顧浩等人在漣水縣漣城鎮多倫多浴場內賭博,并安排劉明震負責抽頭,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余元。
2、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伙同吳昊糾集薛某、方國政、陳亮等人在漣水中學西側顧浩家廠房內賭博,并安排顧浩在現場抽頭,非法獲利2000余元。
3、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伙同吳昊糾集薛某、方國政、陳亮等人在漣水中學西側顧浩家廠房內賭博,并安排劉明震負責抽頭,非法獲利8000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邵某、薛某等人證言、同案關系人吳昊供述、漣水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本院(2014)漣刑初字第179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以營利為目的,多次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賭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與他人共同實施賭博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有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未退贓款,依法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 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孫乙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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