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仁民初字第0116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3-17)
(2015)通仁民初字第0116號
原告劉某,男,漢族。
被告周某,女,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與被告周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審判員 洪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 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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