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0050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2-12)
(2015)通高民初字第00050號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段宇,安徽彭線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2015年2月12日,原告以雙方自行協(xié)商解決為由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何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負擔。
審判員 鮑紅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黃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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