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212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3-10)
(2015)通高民初字第0212號
原告施某。
委托代理人季佩發(fā),南通市通州區(qū)振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某。
本院在原告施某與被告季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施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無規(guī)避法律行為,應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施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0元,由原告施某負擔。
審判員 步靜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范會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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