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0052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1-28)
(2015)通民初字第00052號
原告李某,女,漢族。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
原告李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鮑紅梅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原、被告于2001年經人介紹相識,2007年7月領取結婚證,2007年11月7日生育一女李某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來被告貪玩、不務正業,對小孩漠不關心,生活重擔一直由原告一人承擔,特別是買了房子后,被告不還房貸。由于被告不務正業,被單位開除,現無生活來源。原告屢次勸說,被告均置之不理、不思悔改,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準予與被告李某某離婚;婚生女李某某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某依法承擔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經人介紹相識,2007年7月4日登記結婚,2007年11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生活瑣事及被告工作問題發生爭吵,原告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八年,并生育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現雙方為了生活瑣事發生爭執,但無原則性利害沖突。衡情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本院為促進夫妻和好,對原告李某的離婚訴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要求與被告李某某離婚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0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開戶名:南通市財政局,賬號:471558227682)。
審判員 鮑紅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黃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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