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247號
——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2015-3-10)
(2015)京民初字第247號
原告唐某。
被告孔某。
原告唐某與被告孔某離婚糾紛一案,在本院審理期間,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花秀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袁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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