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558號
——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2015-3-17)
(2015)京民初字第558號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鎮江市京口區城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解除收養關系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高莉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 范 靜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