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00077號
——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2-28)
(2015)海刑初字第00077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個體,住江蘇省灌南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審。
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海檢訴刑訴(2015)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俊壹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1日16時30分許,連云港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群眾電話報警,在長深高速公路1714公里(連云港境內)處,一輛白色寶馬車涉嫌酒駕,停在路上,指令連云港市公安局高速三大隊出警。后民警出警,發(fā)現(xiàn)被告人張某涉嫌飲酒駕駛蘇G×××××轎車,隨后民警對被告人張某血樣進行提取并送檢,檢測結果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濃度為178mg/100ml。
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口證明、接警記錄、發(fā)破案經(jīng)過、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筆錄、測試記錄單、血樣提取登記表、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未出庭證人封某的書面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連云港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連)公(化)鑒(毒物)字(2014)3807號理化檢驗鑒定報告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當庭自愿認罪,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張某刑期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正美
人民陪審員 侯家德
人民陪審員 劉 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胡維娜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