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揚邗民初字第569號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2015-3-16)
(2015)揚邗民初字第569號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洪利春,江蘇唯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建成,江蘇唯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朱某與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訴,其意真實,亦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0元,依法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負擔(已交)。
代理審判員 王睿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耿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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