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刑初字第0146號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2015-3-20)
(2015)宿城刑初字第0146號
公訴機關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無業。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宿遷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宿遷市看守所。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宿區檢訴刑訴(2015)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21時30分許,被害人楊某乙駕駛電動三輪車沿宿遷市宿城區王官集鎮七支渠由北向南行駛至唐圩村三組路段時,撞到前方被告人鄒某駕駛的蘇n×××××號三輪汽車,被害人楊某乙因此次事故死亡,后被告人鄒某明知有事故發生,仍駕車離開現場。本起事故經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處理,認定被告人鄒某因逃逸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楊某乙承擔次要責任。經鑒定,被害人楊某乙系心臟破裂、心包填塞死亡,被害人楊某乙的損傷符合交通事故形成。
另查明,被告人鄒某于2015年1月6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案發后,被告人鄒某的親屬已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且已履行,并取得對方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鄒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且有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證人夏某甲、劉某、夏某乙、夏某丙、侯某、楊某甲、陸某、王某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或調取的抓獲經過、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檢查照片、尸檢照片、監控截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說明、理化檢驗鑒定報告、檢驗鑒定報告、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關于車輛類型鑒定有關問題的答復、物證鑒定書及照片、被告人駕駛證信息、被告人駕駛車輛行駛證、無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諒解書、收條、被告人鄒某及相關人員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鄒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某的親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并取得諒解,經調查,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綜上,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鄒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高明楊
人民陪審員 高愛銀
人民陪審員 陳玉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黃鳳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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