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133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5-3-27)
(2015)濉刑初字第00133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甲,男,1991年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漢族,農民,住濉溪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濉溪縣公安局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經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濉溪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濉溪縣看守所。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5)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甲犯盜竊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楊某甲到濉溪縣百善鎮徐樓衛生院,將被害人賈某停放在該院放射科門旁的一輛黑色鈴木牌摩托車盜走。經價格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2520元。案發后,摩托車被追回發還被害人。
2、2014年10月25日零時許,被告人楊某甲到濉溪縣濉溪經濟開發區怡園小區,將被害人陳某停放在該小區門旁的一輛黑色哈雷威牌摩托車盜走。經價格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9975元。案發后,摩托車被追回發還被害人。
3、2014年11月10日零時許,被告人楊某甲到濉溪縣濉溪經濟開發區金桂園小區,將被害人張某停放在該小區門旁的一輛藍色森科牌摩托車盜走。經價格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1320元。案發后,摩托車被追回發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理案件登記表、現場勘驗筆錄及拍照、價格鑒定意見、指認現場筆錄、到案經過、扣押清單、收條、戶籍信息,證人楊某乙的證言,被害人賈某、陳某、張某的陳述及被告人楊某甲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作案3起,盜竊財物價值1381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楊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宋建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馬家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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