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刑初字第00438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4-12-19)
(2014)濉刑初字第00438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濉溪縣。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3年12月17日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打黑除惡專項支隊投案,當月19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12月1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濉溪縣。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8月20日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打黑除惡專項支隊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審。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4)3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李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前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4月,李曉峰為防止其開設賭場行為被公安機關發現,決定更換開設賭場的地點,并安排陳某聯系新的賭場地點,陳某找到被告人張某甲了解該村適合開設賭場的地點。后在張某甲的安排下并經被告人李某同意,李曉峰在孫疃鎮代廟村小張莊李某家中開設賭場13次。李某從李曉峰手里領取“場地費”2600元,張某甲夫婦從李曉峰手里非法獲利16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證人證言、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李某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甲、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李曉峰(另案處理)為更換場地開設賭場安排陳某(另案處理)聯系新的賭場地點,陳某找到被告人張某甲幫忙,張某甲遂聯系被告人李某,提出在李某家開設賭場,李某表示同意。后李曉峰在濉溪縣孫疃鎮代廟村小張莊李某家中開設賭場13次,李某收取“場地費”2600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張某甲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打黑除惡專項支隊投案;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打黑除惡專項支隊投案,二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張某甲、李某的年齡等基本情況。
2、到案經過:2013年12月17日,張某甲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打黑除惡專項支隊投案;2014年8月20日,李某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打黑除惡專項支隊投案。
3、證人張某乙的證言:2013年上半年其在浙江打工期間,其弟張某甲帶人找到其妻李某在其家中開設賭場,李某為掙點“場地費”就同意了,參賭人員損壞了其家的大理石桌子和不銹鋼樓梯,李某讓他們賠償了1000元錢。其聽說后教訓了張某甲,并讓張某甲通知他們不準在其家中賭博。
4、證人趙某的證言:2013年上半年,李曉峰帶人在其對門的李某家賭博,因為人多吵鬧影響其孩子的學習,其不同意他們賭博,李曉峰為此給了其1000元錢。
5、同案犯李曉峰的供述:因自己賭博輸了不少錢,自2011年春節至2013年9月間,其先后在濉溪縣孫町鎮、韓村鎮等地開設賭場,抽頭漁利100余萬元。其主要是通過畢某、陳某聯系當地村民的住房作為賭博場所,每場支付“場地費”二三百元。
6、同案犯畢某的供述:其和張某丙在李曉峰開設的賭場內負責抽水,其經手抽水有七八十萬元,每場2000元-10000元不等,共計100余場。2013年上半年,李曉峰準備將賭場設在孫疃鎮代廟村小張莊,他安排陳某聯系場地,陳某又找張某甲聯系的,后來就在張某甲的大哥家開設一段時間的賭場。賭博都是在晚上,張某甲的大哥外出打工,只有張某甲的嫂子(李某)在家,李曉峰每場結束付給李某200元的“場地費”。
7、同案犯侯某的供述:2013年2月-5月,其為李曉峰開設的賭場放哨望風40余次,李曉峰每晚付其一二百元的工資。賭場開設的地點有畢某的父親家、老陳樓村、大侯集西北的小陳家莊、小張莊,在其家中也開過七八場,李曉峰給其1500元的“場地費”。在小張莊張某甲的大哥家開設賭場是陳某聯系的,張某甲的大哥不在家,只有張某甲的嫂子(李某)在家,聽張某甲說李曉峰曾給過張某甲錢,具體多少其不清楚。
8、同案犯陳某的供述:李曉峰開設賭場經常變換場地,其負責為李曉峰聯系場地。2013年3月,其找張某甲幫忙聯系,張某甲提出在他自己家開設賭場,因為場地太小,其未同意。張某甲又提議到他家對門的他哥張某乙家,房子大,只有他嫂子李某一人在家。后張某甲介紹其和李曉峰等人在李某家開設一段時間的賭場。因為參賭人員較多,損壞了賭場一張大理石桌子和不銹鋼的樓梯,李曉峰進行了賠償。張某乙得知后不同意在他家開設賭場,后來就換場地了。
9、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2013年3、4月份,陳某找到其說李曉峰準備更換場地開設賭場,讓其幫忙找場地,因為可以收取“場地費”,其提議在其家里開設賭場,陳安成嫌地方小不同意。其就到對門其哥張某乙家給其嫂子李某說了開設賭場的事,李某表示同意。后李曉峰帶人在李某家開設賭場十余次。期間,李曉峰給其600元“出場費”,還給過其妻趙某1000元。
10、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其丈夫張某乙在外打工,2013年3、4月份,張某甲向其提出要在其家里賭博,每場結束后會付其“場地費”。其同意后,李曉峰就帶人在其家里賭博,每場參賭人員四五十人,共計不到20次,一次給其200元,其共計收到3600元,其中有800元是賠償毀損大理石桌子的,200元是賠償毀損樓梯的錢。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幫助李曉峰開設賭場聯系場地,被告人李某為李曉峰開設賭場提供場地,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根據李曉峰經張某甲幫忙聯系后在李某家開設賭場的次數、規模及參賭人數,應當認定二被告人所參與的開設賭場犯罪為情節嚴重。張某甲、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二被告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均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均予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禁止被告人張某甲、李某在緩刑考驗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實施與賭博有關的行為。
四、被告人張某甲、李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朝陽
審 判 員 宋建國
人民陪審員 宋振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馬家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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