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13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2015-1-27)
(2015)大刑初字第00013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本市謝家集區。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9日被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鳳臺縣,漢族,不識字,農民,住鳳臺縣。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10日被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4)1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黃某通過58同城網站,在對方沒有合法手續且未經過正當場所交易,明知是盜竊摩托車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了一輛黑色雅馬哈牌摩托車。被告人黃某在使用該車約一個月后,將該車以低價賣給了梁某某(另案處理)。一個月后,梁某某又將該車低價賣給了被告人劉某某。2014年1月14日,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在偵辦一起盜竊案件時,在被告人劉某某家中發現該車。經比對,該車系某某區居民胡某某2012年11月24日報案被盜的車輛。經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車價值6577元。
另查明:案發后,該摩托車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發還被害人胡某某。
上述事實,兩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辨認筆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被害人胡某某的陳述、證人劉某的證言、同案人梁某某的供述、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收購、出售,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兩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一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一萬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段俊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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