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00117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2014-12-2)
(2014)大刑初字第00117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0年4月3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本市田家庵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經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7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執行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4)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27日、1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壇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褚某甲、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陳某某開車軋到被害人褚某甲家桃樹,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同月23日18時許,褚某甲在本市大通區孔店鄉黃山村褚東組褚某乙家打麻將時,被陳某某用木棍打傷左胳膊。經淮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褚某甲損傷程度屬輕傷。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褚某甲左尺骨中遠端粉碎性骨折,相當于職工工傷九級傷殘。
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褚某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陳某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門診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74810元。經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陳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褚某甲各項經濟損失合計9萬元,雙方不再有任何糾葛,褚某甲對陳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住院病案、諒解書、證人褚某丙、褚某丁、褚某戊、褚某己、褚某乙、張某某、承某某的證言、被害人褚某甲的陳述、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故意傷害褚某甲身體健康,致褚某甲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段俊峰
代理審判員 王 浩
人民陪審員 周善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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