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績刑初字第00034號
——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2015-3-27)
(2015)績刑初字第00034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浙江省寧波市人。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績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15年3月3日被我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夏云鵬,安徽師陽安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績溪縣人民檢察院以績檢刑訴(2015)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績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辯護人夏云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績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因缺錢,打電話給程某某、高某某,謊稱其兒子林某甲生病住院,急需用錢,提出向程、高兩人借款50000元。被害人程某某、高某某信以為真,于2012年9月26日按林某某的要求將50000元交給林之妻楊某某。楊某某拿到該錢后于次日攜家人離開績溪縣,而被告人林某某則關閉手機。指控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自首情節,全部退出贓款,建議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自首、全部退贓、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在外有債務,希望法庭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可以早日還清債務。
經審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林某某在績溪縣經營宏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縣瀛洲鄉仁里村承包一水塘,后因經營不善導致虧損。2012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只身離開績溪縣前往海南省陵水縣工作。2012年9月,被告人妻子打電話告訴他手邊沒錢,生活困難。林某某遂打電話給程某某、高某某,謊稱其兒子林某甲生病住院急需用錢,提出向程、高兩人借款50000元把仁里村承包的水塘以10萬元轉包給他們。被害人程某某、高某某信以為真,于2012年9月26日按林某某的要求將50000元交給林之妻楊某某。楊某某拿到該錢后于次日攜家人離開績溪縣,而被告人林某某則關閉手機,被害人程某某、高某某無法聯系到林某某后方知被騙,遂至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林某某將所得50000元用于家庭開支。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前往陵水縣耶林邊防派出所投案。
案發后,被告人林某某退賠被害人人民幣50000元。
在審理期間,本院委托了?谑行阌^司法局對被告人林某某的社區影響情況進行評估。?谑行阌^司法局回復,被告人不具社會危害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到案經過、收條等書證,證明被告人主動到案、被臨時羈押及其退贓的情況;
2、證人楊某某等人的證言,證明拿到錢后離開績溪縣,錢用于家庭開支,小孩并沒有生病的事實;
3、被害人程某某、高某某的陳述,證明被告人打電話以小孩生病為由借走5萬元,后聯系不上被告人的事實;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整個案發經過。
被告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績溪縣人民法院執行和解協議,債權人要求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申請,證明被告人在外欠有債務,希望法庭能對被告人適用緩刑,能更好維護社會穩定。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予以采用。
經法庭詢問,被告人現在海南務工,每年約定要還十余萬債務。水塘以30萬元價格轉包他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拿到錢后,其妻子離開績溪縣,本人關閉手機,主觀上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客觀上虛構小孩生病,轉包水塘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人民幣5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績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且悔罪態度良好,退賠全部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上,本院決定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書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汪 芳
代理審判員 程 麗
人民陪審員 汪 云 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蘇強(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