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民一初字第00234號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2014-12-31)
(2014)屯民一初字第00234號
原告:程某甲,男,漢族,磚工,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被告:騰某,女,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現下落不明。
原告程某甲訴被告騰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騰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程某甲訴稱:2011年程某甲與騰某相識并戀愛,××××年××月××日兩人在黃山市屯溪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兒子程某乙。因雙方婚前接觸時間較短,缺乏了解,婚后發現雙方性格、興趣等日常生活的諸多方面不和,多次協商離婚未果,2014年1月1日騰某帶著兒子程某乙離家出走,至今未回來,也一直無法聯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現訴訟請求判令:1、程某甲與騰某離婚;2、兒子程某乙由程某甲撫養,騰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3、訴訟費由騰某承擔。
騰某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程某甲為支持其訴請的事實和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程某甲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一份,證明程某甲作為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結婚證復印件,證明程某甲與騰某夫妻關系的事實;
證據三、村委會證明一份,證明2014年1月1日騰某離家出走,至今未回,電話無法接通,一直無法聯系;
證據四、出警記錄一份,證明2014年1月1日騰某離家出走,至今未回,電話無法接通,一直無法聯系。
騰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通過當事人舉證、辯論、庭審中陳述,本院認證如下:
程某甲提供的證據一、二、三、四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經審查后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程某甲與騰某于2011年相識并戀愛,××××年××月××日在黃山市屯溪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兒子程某乙,2014年1月1日騰某帶著兒子程某乙離家出走,至今未歸,也無法取得聯系。
本院認為:公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程某甲與騰某系夫妻關系,本應相互扶助,共同撫育子女,騰某于2014年1月1日帶著兒子程某乙離家出走,至今未歸,也無法取得聯系,沒有盡到應有的家庭責任及夫妻扶助義務,騰某的行為已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對程某甲訴請離婚本院予以準許;由于雙方婚生子程某乙被騰某帶走生活,且一直無法取得聯系,本院認為程某乙應由騰某撫養教育;由于騰某未到庭,雙方有無夫妻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無法查清,對此本院不予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程某甲與被告騰某離婚;
二、婚生子程某乙隨被告騰某生活,原告程某甲從2015年1月起每月承擔程某乙撫養費600元至其十八周歲時止。
案件受理費200元,公告費560元,由原告程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汪 強
審 判 員 王海俊
人民陪審員 汪有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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