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馬刑初字第57號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2015-2-5)
(2015)馬刑初字第57號
公訴機關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吉林省遼源市。曾因入戶盜竊未遂,2010年5月29日被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遼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抓獲,當日臨時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2014年12月4日被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以馬檢公訴刑訴(201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4年10月24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撬門進入被害人余某某位于馬尾區某小區某室的住處欲實施盜竊。當日12時30分左右,被害人余某某回到家中撞見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在逃跑過程中掉落了一本駕駛證、身份證等物品。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在遼源市北壽街某賓館某房間被遼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民警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1.駕駛證(照片)等物證;2.戶籍證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3.被害人余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5.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示意圖、現場照片;6.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一是被告人王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盜竊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二是被告人王某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黎 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 吳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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