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刑初字第107號
——福建省永泰縣人民法院(2014-12-11)
(2014)樟刑初字第107號
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縣,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永泰縣。
訴訟代理人黃某子,系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胞兄。
被告人吳某某,女,1953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縣,漢族,文盲,農民,住永泰縣。2014年12月10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永泰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張穎,福建國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自訴人黃某甲以被告人吳某某犯侮辱罪,并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為由,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樟刑初字第5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自訴人黃某甲提出上訴。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3)榕刑終字第95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自訴人黃某甲及其訴訟代理人黃某子,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張穎,證人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自訴人黃某甲訴稱:自訴人黃某甲與被告人吳某某系鄰里關系。2012年3月29日,自訴人與黃某丙、黃某丁等人一同到被告人厝,找被告人一方協商清理石頭一事。協商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自訴人見協商不成便離開。接著,被告人夫婦又與自訴人父母發生爭吵,爭執過程中,被告人丈夫黃某戊先是用石頭扔砸自訴人母親,并將自訴人的母親黃某乙砸傷(經鑒定為輕微傷)。后其仍不依不饒繼續舀了一勺豬糞潑向自訴人的母親。見此情形,自訴人便報了警,隨即霞拔派出所兩位民警開著警車響著警笛趕到現場。被告人吳某某見自訴人經過她家厝下埕邊的路前往接警時,乘機舀了一勺人糞,公然當著民警及在場所有的人,將人糞澆潑向自訴人,致自訴人從頭到腳被潑得一身濕。事情發生后,被告人不但不愿意賠禮道歉,還言行惡劣。遭受潑糞事件以來,自訴人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心情氣憤抑郁不已導致精神障礙,嚴重干擾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身心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失。被告人吳某某公然將人糞潑到自訴人身上,當眾羞辱自訴人的目的極為明確,目標主體有針對,主觀上抱有損害結果產生和對法律的背反態度,顯屬故意行為。被告人公然的采取以人糞潑人的暴力手段、貶損他人人格、手段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被告人的行為確已構成了侮辱罪。因此,自訴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吳某某的刑事責任。
遭受潑糞事件以來,原告人黃某甲整日茶飯不思,夜不能寐,尤其是村民們茶余飯后對此事議論紛紛,更是讓原告人心情氣憤抑郁不已,痛苦萬分,不僅身心受到嚴重傷害,而且因此導致精神障礙,在醫院治療花醫療費用2337.18元,還造成原告人的衣物損毀,以及為處理本案原告人支出的交通費用及誤工等各項損失。請求判令被告人吳某某賠償因其犯侮辱罪給原告人黃某甲造成的損失,醫療費2337.18元、誤工費1000元、交通費200元、衣物毀損賠償費5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合計54037.18元。
其訴訟代理人黃某子認為:一、被告人吳某某侮辱黃某甲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侮辱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1、被告人吳某某主觀上具有侮辱的故意。被告人對自訴人實施潑糞侮辱的主觀故意顯而易見。案發前,因自訴人一方的厝下埕駁岸塌方壓了被告人一方的廠房,引發糾紛,由于天氣原因自訴人一方無法及時清理石頭,使得被告人一方對自訴人一方產生不滿。案發當天,雙方又因此事協商不成,導致被告人對自訴人一方的積怨最終爆發,被告人在與自訴人父母爭執過后仍不解氣,為了進一步報復,竟然當著眾多村民及民警的面將人糞潑向自訴人,對自訴人進行侮辱。在自訴人報警后,吳某某就提著裝有人糞的塑料桶在厝下埕與水泥路交界的邊上守候,專等自訴人下來,一擊就中,顯然有備而來,針對主體明確,主觀惡意明顯。2、客觀上,被告人吳某某實施了侮辱行為。(一)暴力手段:被告人吳某某采用的是以糞潑人的手段。以糞潑人的行為作為一種典型的暴力侮辱他人人身的手段,已被我國眾多司法審判實踐所認定;(二)公然進行:被告人是當村民黃某丙、黃某己、黃某丁、黃某甲父母、被告人丈夫黃某戊以及兩位民警等眾多人在場的面,對自訴人進行潑糞侮辱;(三)對象特定:有備而來,一擊就中,顯而易見被告人實施的潑糞行為針對的是自訴人;(四)情節嚴重:一方面被告人當眾向自訴人身上潑灑人糞的手段惡劣;另一方面因遭受潑糞的極大恥辱,對自訴人身心造成極大打擊,特別是精神上的刺激,自訴人因此出現精神分裂癥狀,性格出現明顯扭曲。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也受到嚴重干擾,在一定程度上損毀了自訴人聲譽,事發以后成為村民們茶余飯后議論的話柄等嚴重后果。因冤屈無法伸張,自訴人長期抑郁寡歡,2013年7月,自訴人甚至在福州解放大橋上準備跳江自殺,幸得民警相救。但因正義長期得不到伸張,自訴人經常夜不能寐,精神十分焦慮,抑郁、痛苦。長期以來,自訴人一邊吃藥改善睡眠,緩解精神壓力;一邊為討回人格尊嚴而四處奔波,上訪上訴,無心生計,嚴重影響生活。3、被告人吳某某實施的侮辱行為,已經侵犯了自訴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自訴人被被告人潑糞,是極大恥辱,在他人眼里顯得很無能,面對他人嘲諷,自訴人逢年過節不敢回家,生怕被村里人嘲笑,甚至自訴人多次產生輕生念頭。4、主體自不待言。二、被告吳某某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自訴人此前一向精神健康,家族成員均無精神病史。由于被告人吳某某的侮辱行為,造成黃某甲的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又沒有及時得到法律救濟,病情由開頭的精神障礙逐漸向精神分裂的方向惡化,直接導致黃某甲醫療費,誤工費,衣物毀損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被告吳某某作為侵權人應當對受害者的損失進行賠償。侮辱罪的傷害是精神層面的,時間跨度越長傷害越大。三、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氣焰及其囂張,拒不認罪,必須處以刑罰。在眾多證人證言中,可以看出派出所民警是“開著警燈,想著警笛”來到離案發現場十來米的地方。所有在場人員(包括被告人丈夫黃某戊)都知道警察來了,在鄉村,一年摩托車經過都會造成很大動靜,而作為正常人的吳某某不可能對警車警燈熟視無睹,對警笛充耳不聞。可是刺耳的警笛,耀眼的警燈,都無法震懾得了被告人,也無法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可見其犯罪意愿有多強烈,犯罪氣焰有多囂張。
針對控訴的上述事實,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及其訴訟代理人黃某子向法庭列舉了自訴人身份證明、證人盧某某、黃某丙、黃某己、黃某戊、饒某某、黃某乙證言,被告人吳某某供述,自訴人黃某甲陳述,出示衣服及衣服照片,現場照片,出警經過,法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及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醫院病歷、醫療費發票及清單等證據材料。
被告人吳某某辯稱:當時我怕他會過來打我,我就從桶里舀起來的臟水潑到樹。
其辯護人張穎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吳某某從主觀上沒有侮辱自訴人黃某甲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公然實施暴力行為,也未造成嚴重的后果,因此被告人吳某某不構成侮辱罪。理由:首先,引發本案的根源在于自訴人黃某甲家的駁岸崩塌,壓住了被告人吳某某家的排水溝以及粉干廠的機器設備,被告人要求自訴人及時清理這兩處的石頭遭自訴人拒絕后,鄰里糾紛逐漸升級而引發的。當時被告人一家只有夫妻倆在家,而自訴人一家三口居高臨下的對被告人一家潑灑人糞,導致了被告人被糞便濺到心里產生了極大的恐懼,此時被告人突然發現有一人影從走來,被告人在極度恐懼中擔心自己以及丈夫會遭受進一步的傷害而潑灑臟水予以阻止,在這極其短暫的時間內以及高度緊張的精神狀態下,被告人不可能產生要侮辱自訴人貶損其人格,破壞其名譽的直接故意。其次,在農村雙方吵架的時互潑臟水,是一種較為普遍的不文明現象,臟水成為了吵架的一種輔助性“工具”,但是并不是潑臟水就是有侮辱對方的故意,僅僅是要阻止對方對自己的進一步威脅。因此,在判斷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有侮辱自訴人的故意上,應當要結合農村這樣一個客觀環境,不能將有潑灑臟水的行為就認定為主觀上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在結合農村的客觀環境以及糾紛產生的根源,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其主觀上僅僅是一種很淳樸的要保護自己以及丈夫免遭進一步的傷害,畢竟是兩位老人在無助的情況下作出的本能反應,不能期待在當時的情況下被告人會判斷出自訴人是要前往接警,因此被告人主觀上沒有侮辱自訴人黃某甲的直接故意。二、被告人吳某某客觀上沒有使用暴力公然侮辱的行為。首先,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某堅持沒有用糞便潑灑自訴人,僅僅是向自訴人潑了臟水,雖然自訴人以及一些在場證人陳述被告人使用糞便潑灑自訴人,但是自訴人部分認可部分不認可其所提供的證人證言,同時大部分證人均未出庭作證,因此自訴人提供證人證言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同時自訴人也未提供任何鑒定結論來證明確實被糞便潑到。但作為自訴人親戚的黃某己,事發時離自訴人黃某甲不足五米,其于2012年3月30日在公安機關所制作的筆錄中,明確陳述被告人吳某某是使用臟水潑灑自訴人,因此被告人為了阻止進一步傷害,僅僅以臟水潑灑自訴人這是客觀事實,雖然被告人潑灑臟水的行為確實不文明,但不足以構成侮辱罪中的暴力行為。其次,被告人并沒有公然的潑灑自訴人,在庭審過程中自訴人申請當天出警的經辦人盧某某警官出庭作證。證人當庭陳述當時證人出警時不是警笛長鳴,警車所停放的地方距離現場有十多米遠,警車停放位置被告人可能是無法看到,同時證人也表示其無法判斷出,當警車到達時被告人能夠知道警察到達現場。自訴人庭審時聲稱被告人當著公安民警的面實施潑灑的行為,但是根據庭審過程中證人明確陳述,被告人沒有當著出警民警的面潑灑自訴人。通過證人的出庭作證,結合原一審所查明的事實可以得知,被告人是站在自己的埕下所種植的樹木里面,樹木實際上就形成了一片隔離網,因此被告人并不是要公然的潑灑自訴人。更何況在自訴人接警時也并沒有明確告知被告人其實前往接警。因此被告人不是公然向自訴人潑灑臟水。三、被告人吳某某潑灑臟水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首先,自訴人在庭審聲稱,其因為被潑之后精神受到極大的打擊,就醫后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但是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是2013年7月份作出的,而且自訴人的精神分裂癥是否與本案有關,自訴人均沒有提交司法鑒定機構所出具的任何鑒定意見。因此不能排除自訴人的精神疾病是因為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經歷其它事情所引發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因此作為刑事案件,要對被告人定罪處罰要窮盡一切合理的懷疑。本案中無法排除導致自訴人精神疾病存在其他可能性,因此不能認定自訴人的精神疾病后果是由被告人的潑灑行為造成的。其次,自訴人稱其因為被潑灑之后,成為了村里人們的笑柄,但是自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村里人們有對他被潑的事情無休止的談論,以及談論的內容有對自訴人的人格進行損其,使其名譽受到破壞,就現有的證據以及證人證言中均沒有對自訴人有任何的貶損之詞。
綜上,被告人在主觀上沒有要侮辱自訴人黃某甲的直接故意,且實施潑灑臟水的不文明行為也不足以被認定為是暴力行為,雖然被告人的潑灑行為對自訴人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是并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后果,而且公安機關也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是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并對被告人進行合理的處罰。刑法具有謙抑性,是對他人最嚴厲的一種處罰,能由其他法律規定調整的行為,不應當由刑法進行調整。因此辯護人懇請法庭,充分考慮引發本案的根源是鄰里糾紛,而且被告人也是一位老人,本著化解矛盾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認定被告人吳某某不構成侮辱罪。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間,自訴人黃某甲厝下埕駁岸塌方石頭壓了黃某戊厝一間做粉絲廠房。3月29日下午,黃某甲與被告人吳某某丈夫黃某戊,在黃某戊厝因協商清理該塌方石頭問題雙方發生爭執、并引發雙方家人爭吵,后黃某戊用豬糞池臟水潑向黃某甲母親黃某乙,但未被潑到。之后,黃某乙用人糞潑灑黃某戊,也未被潑到。期間,雙方家人還用石塊向對方互扔。當日15時30分許,出警處理該案的永泰縣公安局霞拔派出所民警駕駛警車并響著警笛到達永泰縣霞拔鄉錦安村下村自然村并在村道通往黃某甲厝的橋頭停下,黃某甲見民警到來即自其家走下來,途經黃某戊厝下埕時,被告人吳某某用一瓢人尿潑于黃某甲一身,后辦案民警到達現場并介入調查取證。案發后,被告人吳某某被永泰縣公安局行政處罰罰款500元。
立案后,本院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因雙方分歧較大,調解無果。
另查明,自訴人黃某甲因一身被潑尿水衣物毀損500元。
上述事實,有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交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自訴人黃某甲陳述,他與黃某戊、吳某某為鄰居,他家房子建在黃某戊家后上方,2012年2月28日,他房子圍墻駁岸發生塌方,塌方的石頭把黃某戊房子右側搭有一間做粉絲的廠房給壓壞了。3月6日,經鄉村干部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雙方損失各自承擔,他家塌方的駁岸以及落在黃某戊家的石頭由他家負責清理自建。因這段時間一直下雨,他還未動工去清理這些石頭。3月27日,黃某戊請了二個工人搬運這些石頭,理由是說,這段天氣已經晴朗八九天,他家還未動工,是故意去難為他們。他請工人搬石頭的費用要他承擔,而且他如果要回這些石頭還要花錢向他買。3月29日下午,他請了鄰居黃某丙、黃某己、黃某丁一起到黃某戊家,與黃某戊協商清理石頭之事。黃某戊堅持要讓他出錢買他搬走的石頭,他見商量不下就回家。他走后,黃某戊就破口大罵他,并說下午繼續搬運落石。他母親干活回家路過黃某戊家門口,黃某戊就用石頭扔他母親,他母親右腳被黃某戊石頭砸傷。他母親回家后和他父親饒某某一起責罵黃某戊,黃某戊夫妻就用糞便潑向他家,他父母也用糞便反潑向黃某戊家。他當時勸不住就打電話報警,后來他看到警車向我們家開來,他就從自己家大門走出去,準備向民警說明情況,當他經過黃某戊家門前時,黃某戊妻子吳某某就用尿水潑了他全身,當時的情形出警的民警也有看到。
2、被告人吳某某供述,2012年3月29日15時許,黃某甲帶黃某丙、黃某賡、黃某壬、“阿華”等人到她厝廳堂與她老公黃某戊協商處理黃某甲厝下埕駁岸塌方壓了她家廠房的石頭清理一事,黃某戊認為近期天已經睛好十多天了,黃某甲應立即動工清理,黃某甲認為這段時間是多雨季節,六七月份天氣會好,到那時才能清理,雙方協商不下,黃某甲就退出她家,站在他厝埕處,黃某甲母親黃某乙站在那一直罵黃某戊是土匪,把她們家的石頭搶去,黃某戊被罵后很生氣,就從自己家去年養豬(去年年底至今未養)的豬圈邊的豬糞池中用糞勺舀了一勺向黃某乙潑去,黃某乙及時躲開沒被潑到。后黃某乙與黃某甲父親饒某某從他們家抬了一桶人糞下來,黃某乙用人糞向黃某戊站的地方潑來,饒某某從地上撿起石塊向我們家扔,她怕黃某戊會吃虧,就想把他拉回家中來,在她拉黃某戊過程中,黃某乙向下潑的人糞濺了一滴到她嘴上,她非常生氣,就從她厝尿桶處舀了一勺人尿,見有個人從黃某乙等人站的地方向她家下埕種養的樹地方走來,就直接潑了過去,有沒有潑到人她不知道,這時派出所民警到場制止了雙方。黃某甲有說他身上被她用人尿潑到了,前面她不知道民警來了,到民警走到她厝下埕她才知道民警到來。
3、證人盧某某證言(律師取證),證明案發當天我們接到縣局110指揮中心指令稱,轄區錦安村下村自然村有人發生糾紛吵架,他與同所民警黃某癸二人就駕駛警車并開著警燈、響著警笛趕到了錦安村下村村道通往黃某甲家的橋頭,就看到一婦女(后經調查為吳某某)拿著紅色水瓢向走在她家厝埕下的黃某甲頭上潑了一瓢液體。當時他也不知道潑的是什么東西,到了黃某甲跑近他身邊時,他才聞到他身上滿身的屎尿騷味,看見他從頭到腳被可能是人糞便澆濕了。后來我們就到發案現場,也就是吳某某家的厝埕下查找吳某某究竟是用什么東西來潑黃某甲,后在吳某某與豬圈間的滴水走廊處,發現用紅色水桶裝的半桶尿水,經黃某甲當場指認,吳某某用于潑其的尿水就是從中舀出的,他當場就詢問雙方當事人,誰有被人糞潑到,當時只有黃某甲說自己被澆了人糞,其他人都說沒有被潑到,他就叫被潑到的人回家清洗后,跟我們到派出所接受調查。證人盧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出庭作證的證言,證明當天3點多,出警時駕駛閩A5593號警車從霞拔派出所往錦安下村方向,在黃某戊附近橋下車,途中有響笛。當時有看到一婦女用紅色水瓢向黃某甲潑,走進黃某甲時是有聞到尿騷味。在詢問當事人時并說被人糞潑到,其有叫黃某甲先稍微清洗后,帶黃某甲、吳某某到派出所做筆錄。
4、證人黃某戊證言,證明2012年8月28日,黃某子、黃某甲厝下埕砌的石墻塌方,壓著他厝一間做粉絲的廠房,后經鄉政府領導主持并召集雙方代表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對方及時清理塌方的石頭等物,他家被壓的東西不要對方賠償。已經十來天睛天了,未見動工清理,他就打電話村主任黃某丑,要求他們及時清理,但他們未予理采。3月27日,他就自己叫了工人去清理石頭,將石頭搬到他厝另一頭的下埕上,并電話通知鄉、村干部,以后對方想要他清理下的石頭,對方要付工錢給他,并賠償他家被壓的東西。3月29日13時許,黃某甲和黃某丙、黃某賡三人到他厝找他協商,他要求對方馬上把石頭清理掉,但黃某甲說要到六、七月份才能清理,他不肯,二人就爭吵起來,黃某甲母親黃某乙站在他厝外罵他,跟土匪似的,把她的石頭搬走、搶走。他聽后心里非常氣憤,就隨手從地上撿起一塊小石頭往黃某乙扔去,是否有扔到他不知道,后他就走到他去年養豬的豬圈邊的豬糞池處用糞勺舀起豬糞向黃某乙潑去,黃某乙躲閃未潑到。黃某乙見他用豬糞潑她,也從她家挑了一桶人糞下來往他潑來,他躲閃未被潑上,只是身上有被濺兩滴,他妻子吳某某見黃某乙用人糞潑他,也去提了一桶人尿向他們潑去,這時黃某甲及其父親也加入用石塊向我們夫婦扔來,雙方就一直這樣持續了一會兒。一會兒,派出所民警來了,黃某甲從他厝邊小路走下去迎接民警,走到一半時可能是被他妻子用人尿潑了一下,潑到了他身上。雙方見民警來到就停止了沖突。他與黃某甲是鄰居,是相隔才五代的自家人。
5、證人黃某丙證言(民警取證),證明2012年3月29日14時許,黃某甲叫他一同前往與黃某戊商量黃某甲厝下埕塌方石頭清理一事,在他和黃某甲到黃某戊廳堂時,黃某賡已在那里,我們就一同與黃某戊協商,黃某戊始終要求黃某甲立即把壓在其家廠房的石頭清理掉,黃某甲以近期是雨季,要等六、七月份才能動工,否則動工一半,一旦下雨將有可能塌方的更嚴重,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黃某甲就退出黃某戊厝走到他厝與黃某戊厝地交界處,會同其父母饒某某、黃某乙與站在下方的黃某戊、吳某某倆爭吵,他見他們爭吵,就與黃某丁等人到他們雙方厝溪對面觀看,見他們雙方用石塊向對方扔去,且互罵,他有勸他們,但阻止不了。后他打電話村主任黃某丑,黃某丑說他也沒有辦法,要報警。這時他見黃某戊用糞勺從他家豬圈邊的豬糞池中舀起一勺豬糞向黃某甲一方潑去,但被他們及時躲閃了,黃某乙見黃某戊用豬糞潑他們,就叫上饒某某一起從他們家抬了一桶人糞下來,用人糞向黃某戊他們一邊潑了一勺,但他們也閃躲開了,可能有被濺到一兩滴,之后雙方持續撿泥土向對方扔,一會兒,派出所民警開著警車響著警笛到了,黃某甲見民警來了,就從原先站的地方沿著黃某戊厝下埕樹叢下方路上走下來,準備迎接民警,走到一半時,吳某某站在其厝下埕用尿水潑出來,尿水直接潑到了黃某甲的頭和身上,民警到現場把雙方制止了。他是黃某甲姑丈,與黃某戊一家是自家人。黃某甲與黃某戊他們雙方是五代左右的近親,由于建房子土地問題雙方有了多年的矛盾。
證人黃某丙證言(律師取證),那天他在家接到黃某甲電話說,讓他和他一起去找黃某戊協商石頭清理一事,剛好黃某丁也在,就讓他一起前往,我們到黃某戊家后,黃某甲與黃某戊說了兩句后就吵起來,后來黃某甲就離開黃某戊家先退去,過了一會兒,黃某戊從家里拿了鋤頭出來挖石頭墻,這時黃某甲母親(黃某乙)看見了,雙方就吵起來,爭吵過程中黃某戊就先拿石頭朝黃某甲母親和父親(饒某某)扔去,后來雙方互扔。他見他們在扔石頭就退到黃某戊家厝埕的對面。接著,他看見黃某戊從其家豬圈的豬糞池里舀了一勺豬糞朝黃某乙夫婦潑去。黃某乙夫婦見對方用豬糞潑他們,就也抬了一桶糞向黃某戊他們潑去,但雙方都沒有被潑到。后雙方又吵了一會后就停了,吳某某和黃某戊就回到家門口。大約過了十幾分鐘,他聽到警笛的聲音,接著警車就朝他站的方向開過來并停在他旁邊,黃某甲從自己家走下來接警察,黃某甲走過來時有經過吳某某家的厝下埕,這時吳某某手里提著一個桶從她自己家朝厝下埕的,也就是黃某甲走的這個方向走過去,然后他看到吳某某用勺子舀了一勺的東西朝黃某甲潑下去。這時他和兩位民警已經朝他們所在的位置走過去了。我們走到黃某甲跟前,他看到黃某甲從頭到腳都被屎尿潑濕了。后來他跟著民警還有黃某甲一起走到吳某某所在的潑糞的地方,民警有問吳某某,為什么見到民警還向黃某甲潑糞,吳某某指著黃某甲說,你可以潑我,我怎么就不能潑你。再后來,民警叫在場人到派出所作筆錄。黃某甲從黃某戊家出來后就回家了,沒有扔石頭,也沒有潑糞。
6、證人黃某己證言(民警取證),證明事發當天,他和黃某丙、黃某甲一起到黃某戊家與黃某戊商量黃某甲厝下埕駁岸塌方清理一事,黃某甲與黃某戊說了幾句,雙方就爭吵起來,他和黃某丙就在邊上勸,當時也沒有大的沖突。后他上廁所,出來時,看到黃某甲及其父母饒某某、黃某乙已經退回到自家門庭前的小坡路上,黃某戊站在自己厝右側的水泥路上,饒某某與黃某戊互相責罵并互擲石塊,他見狀就責令雙方住手。沒多久,派出所的警車就往這邊開來,黃某甲見警車來了,就從家門前的水泥路走下來,準備去接警察,當黃某甲走到黃某戊家門前時,吳某某手里拿著一個塑料水瓢,瓢里裝滿了從豬圈排水溝里舀上來的贓水,吳某某將贓水往黃某甲身上潑過去,潑了黃某甲滿身都是。隨后民警到了現場,就把雙方帶往派出所調查。
證人黃某己證言(律師取證),證明當時警車來了,黃某甲下去接警,他就跟在黃某甲后面,當黃某甲走到吳某某家門口的厝下埕時,他看見吳某某向黃某甲潑了一勺的東西,具體是什么他不太清楚。
7、證人黃某乙證言,證明2012年2月份,她厝下埕駁岸塌方,把鄰居下厝黃某戊厝的粉絲廠房壓了。此事經鄉領導主持協調于月初了結,調解結果是雙方損失各自承擔,她兒子黃某子、黃某甲二人要把壓住黃某戊廠房的石頭清理掉,但由于近期處于雨季,天氣多雨,雖然中間有睛幾天,我們擔心把塌方的石頭清理出后,沒有馬上把駁岸砌好,一旦下雨將有可能引發更大塌方,我們想等六、七月份沒有雨時再動工,黃某戊見近期睛了幾天,以為我們不想清理塌方,就自己叫了工人去搬石頭,并把石頭占為已有,她就打電話讓黃某甲回來,與黃某戊協商。3月29日13時許,黃某甲叫上與黃某戊關系比較好的黃某丙、黃某丁、黃某賡等人到黃某戊厝找黃某戊協商,當時她怕會吵鬧就在對面溪路上看,黃某甲到黃某戊厝講了幾句話就跟黃某戊吵起來,黃某甲見協商不成就退出黃某戊厝回到自己厝下地下室邊,黃某戊追出來并用石塊向黃某甲扔去,她見要打架便從對面溪沿著黃某戊厝邊跑過來并叫黃某戊不要這樣,黃某戊就用石塊向她腳扔過來,她就叫黃某甲報警,黃某戊還罵她和黃某甲,后黃某戊從他厝豬圈邊的豬糞池中舀起一勺豬糞向她潑來,她躲開沒被潑上,她就說,你有屎潑我難到沒有屎嗎,她就回家從地下室舀了兩勺人糞并提了出來,后也用人糞向黃某戊厝方向潑去,潑了兩下,她并不是想要潑黃某戊,只是想嚇唬一下對方。后她覺得腳有點痛,就拉著黃某甲回自己家,并讓黃某甲不要與他們吵了,報警來處理。黃某甲父親饒某某因氣不過,在那里與他們用口角吵。一會派出所民警開著警車響著警笛來了,黃某甲見民警來了,就沿著黃某戊厝下埕邊的路上走下去接民警,走了一半時被黃某戊的妻子吳某某用尿水潑了一身,民警到后就制止了。她右腳腕被黃某戊用石頭砸傷。
8、證人饒某某證言,證明2012年2月份,他厝下埕的駁岸塌方,把鄰居下厝黃某戊的粉絲廠房壓了,后經鄉領導主持協調了結,結果是雙方的損失各自負擔,他兒子黃某子、黃某甲兄弟倆要把壓住黃某戊廠房的石塊清理掉。由于近期處于梅雨季節,天氣多雨,期間雖然有晴幾天,但我們擔心把塌方的石頭清理出后沒有馬上把駁岸砌好,一旦下雨將有可能引起更大的塌方,就想到六七月份沒有什么雨時再去動工,但黃某戊見近期有晴了幾天,以為我們不想去處理塌方,就自己叫了工人去搬石頭,并把石頭占為己有。2012年3月29日黃某甲叫上與黃某戊關系比較好的黃某丙、黃某丁、黃某賡等人去黃某戊厝找黃某戊協商。一會兒后,他就聽到下面在吵鬧,就走下來,到他厝大門看見黃某戊站在他厝下埕拿了一把田埂除草用的砍刀插在那,走到駁岸塌方的石頭處搬石頭,并說丟到他的地上就是他的,把石頭搬了幾塊,黃珠玉當時扛著一把鋤頭從黃某戊厝下的路上經過,黃某戊就撿起一塊石頭向黃珠玉扔去,砸到她的腳上,黃珠玉就把鋤頭扔到一邊想沖進去和黃某戊理論,黃某戊也想沖出來,但被旁邊的人拉開了,黃某戊就回去拿了一把糞勺從豬圈邊的豬糞池中舀了一勺的豬糞向黃珠玉潑來,幸好黃珠玉躲開了沒潑到,他見黃某戊用豬糞潑我們,就叫上黃珠玉從他厝地下室舀了兩勺的人糞,我們一起抬了下來,黃珠玉對黃某戊說:“你有屎潑,我難道就沒有屎嗎?”就舀起一勺糞便象征性朝黃某戊厝方向潑去,她那只是為了嚇唬他,她是朝著黃某戊所占位置邊上潑的,并不是直接朝他人潑去,黃某戊就從地上撿了幾塊石頭向我們扔來,他就撿回他扔的石頭向黃某戊扔回去,黃某甲始終都是站在邊上看著,沒有參與到我們的沖突中,一會兒,派出所的民警開著警車想著警笛來了,黃某甲看到民警來就下去想接民警,走到黃某戊厝下埕邊的路上時,吳某某就躲在她厝下埕圍的觀賞樹叢中舀了一勺的尿水向黃某甲潑去,黃某甲因事先沒有察覺,以為民警來了他們也應該不敢再有過激的行為,就被吳某某用尿水從頭到腳得潑了一身,民警到場就把我們雙方的沖突制止了。
9、出示被潑的衣服及衣服照片,證明自訴人黃某甲當天所穿的襯衫情況及該襯衫可見有污痕的情況。
10、現場照片,證明案發現場情況。
11、法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證明2012年3月29日13時30分許,黃某乙被人用石頭砸傷腳部。2012年3月30日經永泰縣公安局法醫鑒定,黃某乙體表一處損傷,符合鈍物作用所致,黃某乙的損傷屬輕微傷。
12、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及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2012年5月23日永泰縣公安局,對2012年3月29日15時30分許,黃某甲因鎖事與鄰居黃某戊一家發生糾紛,被吳某某用尿水潑了一身案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吳某某處以罰款500元。永泰縣公安局霞拔派出所民警于2012年5月24日向吳某某宣告,并告知吳某某有權要求聽證相關權利,吳某某表示不要陳述和申辯。
13、醫院病歷,證明該病歷記載了黃某甲分別于2012年5月11日、25日、6月17日、8月22日、10月4日、11月22日、23日及2013年5月30日在福州市第四醫院福州神經精神病防治院門診就診。
14、福州神經精神病防治院門診繳款憑條(共12張),其中:反映2012年4月16日,姓名黃某甲,繳款金額300元,余額303.17元的福州神經精神病防治院門診繳款憑條1張。分別反映:2012年5月11日,姓名黃某甲,繳款金額292元,余額292元;2012年5月11日,姓名黃某甲,繳款金額10元,余額301.2元;2012年5月25日,姓名黃某甲,繳款金額300元,余額309.25元;2012年6月17日,姓名黃某甲,繳款金額300元,余額311.5元;2012年8月1日,姓名黃某甲,繳款金額11.22元,余額27.47元;2012年8月22日,姓名黃某甲,繳款金額300元,余額300元;2012年10月4日,姓名黃某甲,繳款金額300元,余額302.25元;2012年11月22日,姓名黃某甲,繳款金額600元,余額604元;2013年3月15日,姓名黃某甲,繳款金額300元,余額307.44元;2013年5月30日,姓名黃某甲,繳款金額300元,余額443.86元;2013年7月6日,姓名黃某甲,繳款金額196.5元,余額196.5元福州神經精神病防治院門診繳款憑條各1張。
15、福州市第四醫院藥品核對清單(11張),其中:記載有姓名黃某甲,科別:門診注射室,開據日期:2012年4月16日,臨床診斷:精神障礙,藥品名稱:利培酮口腔崩片、苯海索片,總金額291.95元,發藥日期:2012年4月16日,的福州市第四醫院藥品核對清單1張。分別記載有:姓名黃某甲,科別:門診注射室,開據日期:2012年5月11日,臨床診斷:精神障礙,藥品名稱:利培酮口腔崩片、苯海索片,總金額291.95元,發藥日期:2012年5月11日;姓名黃某甲,科別:門診注射室,開據日期:2012年5月25日,臨床診斷:精神障礙,藥品名稱:利培酮口腔崩片、苯海索片,總金額291.95元,發藥日期:2012年5月25日;姓名黃某甲,科別:司法鑒定科,開據日期:2012年6月17日,臨床診斷:精神障礙,藥品名稱:利培酮口腔崩片、苯海索片,總金額291.95元,發藥日期:2012年6月17日;姓名黃某甲,科別:門診注射室,開據日期:2012年8月22日,臨床診斷:精神障礙,藥品名稱:利培酮口腔崩片、苯海索片,總金額291.96元,發藥日期:2012年8月22日;姓名黃某甲,科別:門診注射室,開據日期:2012年10月4日,臨床診斷:精神障礙,藥品名稱:利培酮口腔崩片、苯海索片,總金額291.96元,發藥日期:2012年10月4日;姓名黃某甲,科別:門診注射室,開據日期:2012年11月22日,臨床診斷:精神障礙,藥品名稱:利培酮口腔崩片、苯海索片,總金額292.73元,發藥日期:2012年11月22日;姓名黃某甲,科別:門診注射室,開據日期:2012年11月23日,臨床診斷:精神障礙,藥品名稱:利培酮口腔崩片、苯海索片,總金額292.73元,發藥日期:2012年11月23日;姓名黃某甲,科別:精神科門診,開據日期:2013年5月30日,臨床診斷:精神障礙,藥品名稱:利培酮口腔崩片、苯海索片,總金額292.73元,發藥日期:2013年5月30日;姓名黃某甲,科別:司法鑒定科,開據日期:2013年7月6日,臨床診斷:精神分裂癥,藥品名稱:利培酮片、苯海索片,總金額75.98元,發藥日期:2013年7月6日;姓名黃某甲,科別:精神二科,開據日期:2013年7月6日,臨床診斷:精神分裂癥,藥品名稱:利培酮片、苯海索片,總金額75.98元,發藥日期:2013年7月6日。的福州市第四醫院藥品核對清單10張。以上合計金額2781.87元。
16、福州市第四醫院會計結算單(2張),各記載有姓名黃某甲,科別:精神科門診,開據日期:2013年3月15日,臨床診斷:精神障礙,藥品名稱:利培酮片、苯海索片,總金額各75.99元,發藥日期:2013年3月15日,合計金額151.98元。
17、戶籍證明,分別證明自訴人黃某甲、被告人吳某某自然身份情況。
18、永泰縣公安局霞拔派出所出具處警經過,2012年3月29日15時20分許,霞拔派出所接縣局110指揮中心指令,錦安村下村自然村有人發生糾紛吵架。接警后民警盧某某、黃某癸即駕駛警車出警,15時30分許到達下村自然村村道通往黃某甲厝的橋頭停車,在停車的過程中發現一婦女站在厝下埕手持一紅色水瓢向正在從報警現場走向警車處的黃某甲潑了一水瓢液體,黃某甲躲閃不及頭部及身體左側被其潑,黃某甲被潑后走到我們身邊時,即稱其在接警的路上被人用人糞潑到,并聞到黃某甲身上有一股很濃的尿騷味,我們就到案發現場簡易得詢問了雙方當事人糾紛的起因、過程,并當場詢問雙方當事人身上是否有人被糞便潑到,現場中僅黃某甲當場表示其身上被糞便潑到。后我們對案發現場進行簡單勘察,之后將雙方帶回派出所調查。
19、永泰縣公安局樟公決字(2012)第00382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被告人吳某某因向自訴人黃某甲身上潑人尿,于2013年5月23日被永泰縣公安局處以罰款5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當眾向自訴人黃某甲身上潑灑人尿,公然侮辱自訴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自訴人控訴被告人吳某某犯侮辱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其代理人黃某子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侮辱罪的代理意見成立。關于被告人吳某某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某某從主觀上沒有侮辱自訴人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公然實施暴力的行為,也未造成嚴重的后果,因此被告人吳某某不構成侮辱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證人盧某某、黃某戊、黃某丙、黃某己、黃某乙、饒某某的證言;被潑的衣服及衣服照片、現場照片、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及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永泰縣公安局霞拔派出所出具的處警經過等證據,均能證明被告人吳某某當眾向自訴人黃某甲身上潑灑人尿,公然侮辱自訴人,情節嚴重,被告人吳某某實施的行為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故該辯護意見與事實相悖,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行為給自訴人黃某甲造成了經濟損失,應予賠償。自訴人黃某甲訴求的衣物毀損賠償費5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其提出的關于因此造成其精神障礙及精神分裂在醫院治療及發生醫療費的主張,經查,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僅提供醫院病歷、福州神經精神病防治院門診繳款憑條、福州市第四醫院藥品核對清單及福州市第四醫院會計結算單,未提供相關的醫療費收費票據,故對上述相關治療及其醫療費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張誤工費、交通費均未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侮辱罪,判處拘役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
二、被告人吳某某賠償自訴人黃某甲衣物毀損賠償費人民幣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自訴人黃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鄢行暖
人民陪審員 何 蕾
人民陪審員 陳章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鮑燕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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