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刑初字第21號
——福建省永泰縣人民法院(2015-1-14)
(2015)樟刑初字第21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永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福建省永泰縣。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永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永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曾用名“陳某甲”,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縣,漢族,初中文化,經營威仕達食品便利店,住福建省永泰縣。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永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永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福建省永泰縣人民檢察院以樟檢公刑訴(2014)1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陳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泰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鄭雯,被告人黃某某、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永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黃某某、陳某在距離永泰縣東門小學約69米的“威仕達食品便利店”內放置3臺具有退分、退幣功能的游戲機供他人賭博,從中獲利。2014年10月21日永泰縣公安局民警在威仕達食品便利店內查獲被告人黃某某和賭博人員鄧某某,并扣押了3臺游戲機及人民幣1980元。經永泰縣公安局認定,被扣押的3臺游戲機:“瘋狂大白鯊”、“喜洋洋和灰太狼”、“世界寶馬”,均具有押分退分、退幣功能,認定為賭博機。
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黃某某自愿向本院預繳罰金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陳某自愿向本院預繳罰金人民幣8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證據保全決定書、保全清單、扣押清單、賭博機認定書、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淘寶賬戶記錄;證人鄧某某、高某某、吳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黃某某、陳某的供述與辯解;現場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指認筆錄、指認現場照片、情況說明;光盤2張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陳某以營利為目的,在中小學校附近利用固定場所經營賭博機3臺,供不特定人員參賭,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能當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積極預繳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自動投案,歸案后能當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積極預繳部分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黃某某、陳某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980元、“瘋狂大白鯊”賭博機一臺、“喜洋洋和灰太狼”賭博機一臺、“世界寶馬”賭博機一臺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永泰縣公安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潔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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