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刑初字第27號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2015-3-30)
(2015)元刑初字第27號
公訴機關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4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4年9月12日經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謝笑親,福建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鄧享甲,福建聯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檢察院以閩元檢公刑訴(2015)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2月16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潘飛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謝笑親、鄧享甲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3年1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為非法牟利,在明知陳某某(已判決)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已判決)、傅某某(另案處理)、張某某(另案處理)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先后19次向該三人非法銷售易制毒化學品鹽酸。具體事實如下:
1、2013年1月6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陳某某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425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65元的價格非法賣給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
2、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陳某某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3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65元的價格非法賣給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
3、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陳某某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25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65元的價格非法賣給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
4、2013年2月4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陳某某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6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65元的價格非法賣給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
5、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陳某某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1875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65元的價格非法賣給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
6、2013年3月9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陳某某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10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65元的價格非法賣給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
7、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陳某某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10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65元的價格非法賣給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
8、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陳某某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15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68元的價格非法賣給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
9、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陳某某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20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68元的價格非法賣給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
10、2013年6月5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陳某某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125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65元的價格非法賣給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
11、2013年6月12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陳某某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20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65元的價格非法賣給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
12、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陳某某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20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65元的價格非法賣給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
13、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陳某某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5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65元的價格非法賣給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
14、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陳某某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20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72元的價格非法賣給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
15、2013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傅某某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10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52元的價格非法賣給傅某某。
16、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傅某某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40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43元的價格非法賣給傅某某。
17、2013年7月6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張某某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30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7元的價格非法賣給張某某。
18、2013年7月7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張某某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10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7元的價格非法賣給張某某。
19、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張某某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仍然將1000公斤易制毒化學品鹽酸以每公斤人民幣0.7元的價格非法賣給張某某。
2013年8月28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在三明市龍騰貿易有限公司辦公室將被告人黃某某抓獲,并于2014年2月28日在三明市龍騰貿易有限公司位于三明市莘口鎮延永路1號206國道旁的倉庫查獲易制毒化學品鹽酸61.4噸。
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的上述指控沒有異議,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買賣鹽酸的數量無異議,但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本案被告人黃某某所出售的鹽酸中僅有2.985噸用于制造麻黃堿,其余鹽酸并未造成社會危害,不應以非法買賣投毒物品罪論處,故被告人黃某某非法買賣鹽酸的涉案數量應認定為2.985噸;二是被告人黃某某買賣的鹽酸濃度低,應從輕量刑;三是被告人黃某某系殘障人員,應從輕處罰;四是被告人黃某某并未從本案中牟取暴利;五是被告人黃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且無犯罪前科,應從輕處罰。因此,請求對被告人黃某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購買人陳某某及其實際經營的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傅某某、張某某未辦理易制毒化學品備案證明的情況下,先后19次將26.7噸以每噸430元至72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上述購買人。
另查明,購買人陳某某及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因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本院判處刑罰;購買人傅某某、張某某在轄區內未辦理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
再查明,在上述19次鹽酸交易中,被告人黃某某已通過收取現金或以物折抵貨款的方式向購買人傅某某和張某某實際收取貨款5740元。
上述事實,有證人林某某、陳某某、張某某、傅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黃某某基本信息情況、到案經過、殘疾人證復印件、扣押清單、出庫單復印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發貨清單、情況說明、本院(2014)元刑初字第45號刑事判決書等書證;三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明公刑鑒(文)字(2013)第21號筆跡鑒定書、三明市產品質量檢驗所(2014)SJHHE-316檢驗報告;辨認筆錄;辨認現場筆錄;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用于易制毒化學品鹽酸共計26.7噸,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黃某某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黃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非法買賣鹽酸的實際數量僅能認定為2.985噸,其余鹽酸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均不能認定為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數量,本院認為,在案證據證實,本案涉案鹽酸數量大,作為出售者的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購買人陳某某、三明市寶元貿易有限公司、付觀福及張某某沒有備案證明的情況下,在長達七個月的期間內連續19次進行鹽酸的非法銷售,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規定,因此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某某僅能以2.985噸進行定罪量刑的辯護觀點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本院對被告人黃某某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黃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依法接受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追繳被告人黃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74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郭秀娣
審 判 員 張朝煉
人民陪審員 鄧凡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許燦輝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