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刑初字第27號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2015-1-26)
(2015)梅刑初字第27號
公訴機關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因犯搶劫罪于1993年1月15日被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2005年9月11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3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檢察院以梅檢公訴刑訴(20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盜竊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15年1月13日、1月26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佳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盜竊
1.2014年3月12日傍晚,被告人鄭某某到位于三明市梅列區某某新村×幢×號店的某湯面館,乘店內顧客鄭某某不備,盜走被害人鄭某某放在身邊的手提包,內有人民幣500元。
2.2014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鄭某某到位于三明市梅列區某新村×幢×號店的某湯面館,乘店內顧客楊某某不備,盜走被害人楊某某放在身邊的手提包,內有人民幣100元。
3.2014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鄭某某到位于三明市梅列區某新村×幢×號店的某草根湯店,乘店內顧客羅某某不備,盜走被害人羅某某放在身邊的手提包,內有人民幣12000元及蘋果4型手機一部(價值1918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4年3月31日、4月2日,被告人鄭某某先后兩次容留吸毒人員嚴某某在其位于三明市梅列區某新村×幢×室住處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4月2日,被告人鄭某某第二次容留吸毒人員嚴某某在其住處吸毒時,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公安民警當場扣押了被告人鄭某某自制吸毒工具等物。經檢驗,被告人鄭某某和吸毒人員嚴某某的尿液甲基苯丙胺呈陽性。
另查明,公安民警從被告人鄭某某處扣押人民幣13500元,蘋果4手機一部。公安民警于2014年4月20日發還被害人鄭某某人民幣500元;同年4月21日發還被害人羅某某人民幣12500元;發還被害人楊某某人民幣1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將移送本院扣押的人民幣400元發還被害人羅某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并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的報案材料及陳述,盜竊現場監控錄像,證人席某某、房東羅某某、在場的林某某、陳某某、范某某和吸毒人員嚴某某證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發還清單,購買手機票據,價格鑒定結論書,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人像辨認筆錄及照片,尿檢筆錄及照片,到案經過證明,(92)進法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書,(2012)晉刑初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書,漳州市看守所出具的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戶籍證明,情況說明,收條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乘人不備扒竊他人財物,價值達14518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己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鄭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然為他人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次故意犯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鄭某某多次扒竊,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鄭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已經退賠被害人大部分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數罪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在公安機關扣押的吸毒工具予以沒收。
三、責令被告人鄭某某退賠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1018元,發還被害人羅某某。
四、隨案移送本院扣押的被告人鄭某某蘋果4型手機一部,依法變現,用于退賠判決書第三項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林倫兵
人民陪審員 駱志雄
人民陪審員 謝 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韓雙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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