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772號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2015-3-30)
(2015)同民初字第772號
原告林某甲,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漢族。
被告林某乙,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林某甲與被告林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甲未在我院指定的期間內預交案件受理費,依法按照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林某甲撤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楊 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彬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