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821號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2015-3-30)
(2015)同民初字821號
原告張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
被告柯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訴被告柯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張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柯某的起訴。本院認為,原告張某自愿撤回對被告柯某的起訴,并不違背法律規定,依法應予照準。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對被告柯某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22.5元,由原告張某負擔,款于本裁定書送達之日交納。
代理審判員 楊 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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