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刑初字第47號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2015-2-11)
(2015)延刑初字第47號
公訴機關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甌市,漢族,文盲,個體戶。因涉嫌犯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11月13日被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在家。
被告人毛某,男,1976年1月13日生于福建省建甌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6日被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在家。
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以延檢生態刑訴(20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毛某犯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廖江濤、被告人張某、毛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4日,南平市延平區西芹鎮村民蔡某、陳某、林某、寧某、鄧某(均已判刑)攜帶彎把鋸,到延平區西芹鎮中坪村“桔樹灣”山場把一株紅豆杉的側枝鋸斷,截成2筒。同年7月8日蔡某等人雇傭李賢桂(已判刑)駕駛貨車把2筒紅豆杉原木運至建甌,蔡某打電話給被告人張某商量收購事宜,因被告人張某當日人在外地,就電話聯系被告人毛某幫助驗貨和商談價格。被告人毛某看到2筒紅豆杉后先出價人民幣2000元,后雙方商談后以人民幣3100元的價格收購,并將木材運至被告人張某的家具店外存放。被告人張某回建甌后,把人民幣3100元還給被告人毛某。經南平市延平區西芹林業站鑒定:被告人張某、毛某非法收購的2筒木材樹種為南方紅豆杉,屬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立木蓄積為0.288立方米。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毛某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抓獲歸案。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張某人民幣3100元。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蔡某、陳某、林某、鄧某、寧某、吳某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鑒定意見、扣押決定和清單、刑事判決書、違法信息查詢記錄、被告人戶籍證明和到案經過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毛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南方紅豆杉木材2筒,計立木蓄積0.288立方米。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二、被告人毛某犯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起計算。)
罰金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陳小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胡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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