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龍新刑初字第323號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2015-4-16)
(2015)龍新刑初字第323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住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2015年4月16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龍巖市看守所。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新檢公刑訴(2015)2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靈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酒后駕駛閩F×××××號二輪摩托車行至龍巖市新羅區龍巖大道華蓮燈控路段時,與張慶駕駛的閩F×××××號小車發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李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趕到現場,發現被告人李某涉嫌酒駕,遂將被告人李某帶至醫院抽取血樣。經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李某送檢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57.76mg/100ml,根據規定,被告人李某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人李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張慶不負事故責任。案發后,被告人李某賠償了張慶的經濟損失3155元,并取得張慶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及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經過,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收條及諒解書,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福建華宇司法鑒定所車輛檢驗鑒定報告,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乙醇檢測檢驗報告書,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但被告人李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且已賠償他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他人的諒解,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熊 盛 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 易小燕(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