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35號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4-14)
(2015)漳刑初字第35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某某,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運輸服務人員,出生地和戶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菁城街道。因涉嫌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0月27日由漳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1月26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居住在家候審。
被告人凌某,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運輸服務人員,出生地和戶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菁城街道。因涉嫌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0月27日由漳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1月26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居住在家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大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運輸服務人員,出生地和戶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桂林街道李厝巷40號。因涉嫌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0月27日由漳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1月26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居住在家候審。
漳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公刑訴(2015)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某、凌某、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國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某、凌某、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蔣某某、凌某、李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行政法規,未經許可經營石油成品油的倉儲、零售,其中被告人蔣某某、凌某非法經營數額計價值人民幣105091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價值人民幣100313元,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凌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進行了舉證,訴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蔣某某、凌某、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蔣某某、凌某預謀非法經營0﹟柴油的零售,議定雙方共同出資,其中被告人蔣某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并占60%的股份,被告人凌某不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占40%的股份,后向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虎崗路25號的漳平市和龍竹木加工廠租賃該廠第二間倉庫作為囤積柴油的倉庫,購買存儲柴油塑料油桶,購買閩FET191小貨車并改裝為加油車。之后,被告人蔣某某通過他人介紹分別向福建大同邏輯油庫等批發0#柴油存儲在所租賃的倉庫內,雇請“洪某”(男,身份不明,另案處理)駕駛改裝的閩FET191加油車銷售0#柴油給由被告人蔣某某、凌某聯系的林某、葉某某等經營大車、工程車輛的人員。2013年10月4日,鄧某某(另案處理)接替“洪某”負責駕駛改裝的閩FET191加油車銷售0#柴油。2013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蔣某某轉讓20%的股份給被告人李某某,并由被告人李某某支付人民幣36000元給被告人蔣某某,三被告人共同非法經營銷售0#柴油。2013年10月23日中午,鄧某某駕駛改裝的閩FET191加油車在漳平市蘆芝鄉硫酸廠附近漳永高速公路工地向竭金田駕駛的閩FU6519貨車非法銷售0#柴油時,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當天13時50分許,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到漳平市菁城街道虎崗路25號被告人蔣某某等人租賃的倉庫進行搜查,依法扣押非法經營的柴油及相關設備、書證等物品。經龍巖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檢測,依法扣押的0#柴油為不合格產品。經漳平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依法扣押的未銷售的0#柴油總計價值人民幣57904元;2013年10月21日至23日已銷售的0#柴油總計價值人民幣42409元。另被告人蔣某某、凌某在李某某參股前還銷售了共計價值人民幣4778元0#柴油。
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蔣某某、李某某在漳平市菁城街道虎崗路25號被抓獲;2013年10月25日11時許,被告人凌某主動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凌某、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鄧某某、林某、葉某某等人的證言;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司磅單、現場照片、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油品出庫單、80噸地磅單、漳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成品銷售清單、成品銷售清單第88本和第89本、收款收據、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查獲經過、情況說明、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證明、漳平市經濟貿易局出具的證明等書證、物證,龍巖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漳平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意見書,被告人蔣某某、凌某、李某某的戶籍證明及其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凌某、李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石油成品油的倉儲、零售,其中被告人蔣某某、凌某非法經營數額計價值人民幣105091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經營數額計價值人民幣100313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能成立,應當予以支持。被告人凌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某、凌某、李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蔣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凌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查扣的成品銷售清單第88本和第89本、收款收據予以沒收,隨案備查。
五、被依法扣押的柴油、油泵、改裝的加油車、油桶等物品,予以沒收,由漳平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賴 家 懋
人民陪審員 陳 慶 煉
人民陪審員 陳 日 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俞瑋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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