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78號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4-20)
(2015)漳刑初字第78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1年8月3日出生于重慶市涪陵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漳平市象湖鎮。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3月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公刑訴(2015)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廖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30日19時20分,被告人楊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自漳平市象湖鎮灶頭村沿省道203線往漳平市象湖鎮楊美村方向行駛。途經楊美村蘇某某房屋路段時,撞到公路右側上的沙堆后摔倒,造成其本人受傷的交通事故。隨后,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將被告人楊某某帶至漳平市象湖衛生院抽血取樣。經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楊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68.61mg/100ml血,屬醉酒駕車。
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楊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傳喚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某在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期間潛逃。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到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歸案,后于2015年2月23日被羈押于重慶市豐都縣看守所,于2015年3月6日被押至漳平市看守所關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蘇某某、陳某某的證詞,漳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酒精含量呼氣測試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現場調查記錄、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到案經過、情況說明等書證、物證,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鑒定中心(2014)醇檢字第2267號乙醇含量司法檢驗報告書,被告人楊某某的戶籍證明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法律文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楊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何 愛 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俞瑋鈺(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