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14號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12-30)
(2015)漳刑初字第14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故意毀壞財物于2014年9月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1月27日被漳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漳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公刑訴(2014)1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國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5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蘇某某酒后持其所有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到漳平市菁城街道景弘路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ATM自助網點中的一臺存取款機取錢,在操作過程中,被告人蘇某某的銀行卡被ATM存取款機扣留而導致無法取出,被告人蘇某某因擔心其銀行卡的資金被他人取走,持磚頭砸吞卡的ATM存取款機,致該ATM存取款機的偏光防護屏、射頻讀卡器毀壞。經漳平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毀壞物品總計價值人民幣5254元。2014年9月9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蘇某某在漳平市菁城街道假日時光223房被抓獲。
另查明,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蘇某某賠償了被害單位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謝某某、陳某某的證言,漳平市公安局勘驗筆錄、現場照片、辨認筆錄、銀行卡交易信息表、到案經過、諒解協議書、賠償款領條、漳平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執行回執、作案用磚頭等書證、物證,漳價認(2014)071號價格鑒定結論意見書,現場監控錄像,被告人蘇某某的戶籍證明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法律文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故意毀壞銀行的ATM存取款機,計價值人民幣525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蘇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并賠償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賴 家 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朱經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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