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刑初字第00324號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2014-12-15)
(2014)渝刑初字第00324號
公訴機關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衛某,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辯護人廖小勇,江西山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以渝檢公訴刑訴(2014)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衛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海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衛某及辯護人廖小勇到庭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以該案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要求撤回對被告人周衛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周衛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李金花
人民陪審員 熊志勇
人民陪審員 章春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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