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一初字第058號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2015-4-13)
(2015)九民一初字第058號
原告陶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熊軍,江西際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女,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陶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我院已將開庭傳票送達給了原告陶某,原告陶某未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出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不到庭的正當理由。
本院認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承擔。
審判員 徐宜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殷勵博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