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特字第1號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2015-3-23)
(2015)九民特字第1號
申請人黃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韋某,女,系黃某甲之妻,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黃某乙,女。
申請人黃某甲申請黃某乙宣告失蹤糾紛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申請來院。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9日發出尋人公告,公告期間,申請人黃某甲于2015年3月23日以被申請人黃某乙已自行回家,失蹤狀態消失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黃某乙宣告失蹤的申請。
本院認為,申請人黃某甲申請被申請人黃某乙失蹤一案,現申請人黃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失蹤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申請人黃某甲撤回申請。
審 判 長 萬新成
代理審判員 盧 金
人民陪審員 黃振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徐紅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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