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一初字第084號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2015-3-23)
(2015)九民一初字第084號
原告賴某,女。
被告羅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賴某訴被告羅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賴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賴某訴被告羅某離婚糾紛一案,現原告以夫妻雙方已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為由向我院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權利所做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撤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賴某撤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賴某負擔。
審 判 長 萬新成
代理審判員 盧 金
人民陪審員 黃振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徐紅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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