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一初字第102號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2015-3-23)
(2015)九民一初字第102號
原告劉某,女。
被告田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訴被告田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訴被告田某離婚糾紛一案,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和好為由向我院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權利所做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撤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撤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審 判 長 萬新成
代理審判員 盧 金
人民陪審員 黃振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徐紅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