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魚民一初字第6號
——江西省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法院(2015-1-15)
(2015)昌魚民一初字第6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吳慶歡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方毅民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