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350號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2015-3-23)
(2015)吉民初字第350號
原告歐陽某,男,漢族,吉水縣人,住吉水縣。
被告宋某,女,漢族,吉水縣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歐陽某訴被告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歐陽某未按本院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預交訴訟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判員 鄒訓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楊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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