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第52號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2015-3-24)
(2015)泰民初第52號
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12月19日生,漢族,江西省泰和縣人,農民,住泰和縣。
委托代理人王斯甲,系王某某的伯父,一般代理。
被告鄧某某,女,1979年10月26日生,漢族,江西省泰和縣人,農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鄧春根,系鄧某某的哥哥,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鄧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斯甲、被告鄧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鄧春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02年11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談婚,2003年1月8日登記結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由于被告鄧某某無生育能力,經多年治療未愈,導致夫妻感情逐漸淡漠,原告分別于2013年2月、2014年2月兩次起訴離婚未果。現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再次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鄧某某辯稱,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同意離婚,但原告要賠償我損失費。
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1.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結婚證原件,證明原、被告為合法夫妻;3.民事判決書,證明原告分別于2013年2月、2014年2月兩次起訴離婚未果;4.病歷資料,證明原、被告的治療情況。被告鄧某某質證無異議。本院對原告的4份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鄧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2年11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鄧某某經人介紹相識、談婚,2003年1月8日登記結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由于未生育小孩,導致夫妻感情逐漸淡漠,原告分別于2013年2月、2014年2月兩次起訴離婚未果,現夫妻關系無改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被告鄧某某現未懷孕,6個月內無人流、引產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彩電一臺、家具及日常生活用品(在原告處),無存款、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鄧某某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被告鄧某某亦同意離婚,本院對原告王某某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被告鄧某某要求原告王某某支付損失費,無事實、法律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夫妻關系存續期的財產:家具及日常生活用品歸原告王某某所有,彩電一臺歸被告鄧某某所有。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鄧某某離婚。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的財產:家具及日常生活用品歸原告王某某所有,彩電一臺歸被告鄧金妹所有。
本案訴訟費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二份,上訴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征宇
代理審判員 梁 斌
人民陪審員 曾 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曾 寧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