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362號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2015-5-12)
(2015)泰民初字第362號
原告郭某某,住泰和縣。
被告石某某,住泰和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某與被告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朱烈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 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