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328號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2015-4-13)
(2015)泰民初字第328號
原告吳某某,女,漢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江西省泰和縣人,住泰和縣澄江鎮。
被告溫某某,男,漢族,1960年6月6日出生,江西省泰和縣人,住泰和縣澄江鎮。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溫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吳某某承擔。
代理審判員 葉斌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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