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刑初字第338號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2015-2-3)
(2014)泰山刑初字第338號
公訴機關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6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山東省泰安市。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14年4月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患高血壓不宜收監于同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桂水,山東天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泰山檢刑訴(2014)3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錢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蘇某乙及其訴訟代理人朱鳳、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桂水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30日18時左右,在泰山區省莊鎮海洼村被告人徐某某的家里,徐某某與被害人蘇某乙酒后因言語不合發生糾紛,后徐某某持菜刀追砍蘇某乙,將蘇某乙左手及左耳等部位砍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蘇某乙之傷構成重傷二級。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對上述事實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徐某某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犯罪罪名均無異議,表示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要求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本案發生是被害人首先動手的,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2、本案是發生在鄰里之間,二人因飲酒發生沖突,徐某某主觀惡性較小;3、案發后徐某某已經支付被害人醫療費2.4萬元,同時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其他經濟損失。綜上情節,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18時左右,被害人蘇某乙在泰安市泰山區省莊鎮海洼村被告人徐某某的家中與徐某某共同飲酒。飲酒過程中徐某某與蘇某乙因言語不合發生糾紛,隨后二人發生毆斗,徐某某持菜刀追砍蘇某乙,將蘇某乙左手及左耳等部位砍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蘇某乙之傷構成重傷二級。
本案案發后,被告人徐某某支付被害人蘇某乙醫療費2.4萬元。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害人蘇某乙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徐某某賠償其經濟損失。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除徐某某已賠償支付的2.4萬元外,由徐某某一次性賠償蘇某乙全部各項經濟損失4萬元,該款已賠償支付完畢。蘇某乙對徐某某予以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1、被害人蘇某乙陳述證實:2013年9月30日下午,其在海洼村徐某某的家中與徐某某兩人共同飲酒時發生沖突,徐某某持菜刀將其砍傷的經過;2、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30日下午6點左右,其見到蘇某乙滿身是血向北跑,徐某某在后面跟著也向北的情況;3、證人馮某證言證實:2013年9月30日晚上5點多,其從自家門縫看到蘇某乙滿頭滿身是血向北跑,徐某某拿菜刀在后面追趕的情況;4、證人蘇某甲證言證實:2013年9月30日6點多,其見到徐某某持刀追砍蘇某乙的情況;5、公(泰山)傷鑒(法)字(2014)63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蘇某乙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6、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徐某某在作案時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7、報案證明證實:本案案發后蘇某甲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況;8、抓獲證明證實:公安機關于2014年4月1日將被告人徐某某抓獲歸案;9、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證實:2013年9月30日下午,蘇某乙到其家中,二人一起飲酒,期間因言語不合發生沖突,其持菜刀追砍蘇某乙的經過;10、調解筆錄、收款條、諒解書證實:被告人徐某某與被害人蘇某乙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協議,蘇某乙除徐某某先期支付的2.4萬元醫療費外,得到賠償4萬元并已領取,蘇某乙對徐某某予以諒解的情況。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均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并當庭自愿認罪,可依法對被告人徐某某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海峰
審 判 員 張 莉
人民陪審員 王大慧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張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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