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刑初字第68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3-16)
(2015)鄒刑初字第6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9日被鄒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釋放轉取保候審。
鄒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公刑訴(2015)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鄒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成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鄒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16時20分左右,被告人趙某駕駛魯M×××××號轎車,沿鄒魏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明集鎮里六田村路段時,因未注意安全駕駛、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與前方斜過道路田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致田某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經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趙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提請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罰。建議對被告人趙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間量刑。
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所舉證據無異議,無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8日16時20分左右,被告人趙某駕駛魯M×××××號起亞轎車,沿鄒平縣鄒魏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明集鎮里六田村路段時,因未注意安全駕駛、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與前方斜過道路的鄒平縣明集鎮里六田村村民田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致田某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經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被告人趙某未注意安全駕駛、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的違法行為,相比田某過道路未下車推行的違法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所起作用大,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趙某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工作人員接警后到達現場勘驗,勘驗結束后將趙某帶至事故科。
2015年1月12日,經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調解,被告人趙某近親屬與死亡被害人田某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并支付230000元賠償款。田某近親屬對被告人趙某表示諒解,同意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證人證言
證人張某證言,證實她是趙某的妻子,事故發生時她坐在肇事車輛的副駕駛位置,因為前方電動三輪車突然斜著向左過道路,趙某躲閃不及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后,趙某下車查看并撥打報警電話。
(二)勘驗、檢查筆錄
鄒平縣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經被告人趙某當庭辨認,證實系事故現場情況。
(三)鑒定意見
1.鄒平縣公安局出具的(鄒)公(刑)尸鑒字(2015)5號法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證實田某頭面部擦挫傷,頭頂部挫裂傷,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口鼻腔及雙耳出血,田某因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該鑒定意見于2015年1月14日告知被害人近親屬及被告人趙某。
2.山東理工大學交通安全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015)痕鑒字第ZP0127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事故發生時魯M×××××號轎車沿鄒魏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明集鎮里六田村東,遇前方同向行駛的三輪電動車向左打方向斜過公路,魯M×××××號轎車向左打方向躲避不及,該車前部與三輪電動車后部發生接觸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鑒定意見于2015年1月14日告知被害人近親屬及被告人趙某。
3.濱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015)第66號檢測報告書,證實被告人趙某血液中未檢出乙醇含量。該鑒定意見于2015年1月14日送達被害人近親屬及被告人趙某。
4.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鄒公交認字(2015)第00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趙某未注意安全文明駕駛,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的違法行為,相比田某過道路未下車推行的違法行為,對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所起作用大,過錯嚴重,趙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該鑒定意見于2015年1月16日送達被告人趙某,同年1月19日送達被害人近親屬。
(四)書證
1.受案登記表一份,證實2015年1月8日,被告人趙某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后撥打報警電話,請求出警。
2.歸案說明一份,證實2015年1月8日16時20分左右,趙某駕駛車輛發生事故之后撥打報警電話,鄒平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后將趙某從事故地點帶回,次日對其刑事拘留。
3.被告人趙某戶籍信息一份,證實被告人趙某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情況,作案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4.殯葬證、死亡注銷證明各一份,證實2015年1月8日,被害人田某死亡
5.道路交通事故公開證據筆錄一份,證實2015年1月14日,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工作人員對本案證據予以公開,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對證據無異議。
6.駕駛人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各一份,證實被告人趙某持有B2駕駛證,魯M×××××號車輛登記情況。
7.血樣提取登記表一份,證實2015年1月8日,鄒平縣中醫院醫務人員提取被告人趙某血樣。
8.保險單復印件一份,證實魯M×××××號車輛投保情況,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9.交通事故調解申請書、調解書、調解記錄、賠償憑證、諒解書各一份,證實2015年1月12日,趙某近親屬與田某近親屬經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支付230000元賠償款。田某近親屬對趙某表示諒解,同意對其從輕處罰。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趙某供述其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等情節與上述證據能相互印證。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趙某在事故發生后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從輕處罰,宣告緩刑。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趙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間判處刑罰的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范立斌
人民陪審員 李守魚
人民陪審員 陳玉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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