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刑初字第47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2-4)
(2015)鄒刑初字第4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鄒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馬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鄒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鄒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公刑訴(201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馬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征得被告人劉某、馬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鄒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慧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馬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鄒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系鄒平縣第一中學保衛科的保安人員。2014年9月6日下午,在鄒平一中生活區值班的保安人員李某收到一學生拾得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一張。當日19時許,被告人劉某前來接班,交接班時,李某告訴劉某桌上的銀行卡是學生拾得的。9月7日7時許,劉某下班回家時將學生拾得的金穗卡帶走,路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鄒平支行時,拿出銀行卡,在自動取款機上猜中密碼分兩次取走現金5100元。回家后,被告人劉某將此事告訴妻子馬某,被告人馬某提出再去試試看能否取出錢來,之后帶上銀行卡先后到中國農業銀行鄒平城北分理處、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鄒平縣支行營業廳內的自動取款機上提取現金共計14800元,又到鄒平派動營業廳消費8200元購買蘋果5S手機一部、ipad平板電腦一臺,到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濱州石油分公司鄒平1站消費10000元辦理加油卡一張,到濱州銀座商城鄒平分公司和山東圣豪商業有限公司消費9322.90元用于購買金項鏈一條、阿迪達斯運動套裝一套、以純牛仔褲一條、以純T恤衫一件、海之心女式皮鞋一雙、阿依蓮上衣外套一件、阿依蓮連衣裙一件、NIKE運動鞋一雙、阿迪達斯運動鞋一雙。
2014年9月10日,鄒平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在鄒平一中門衛處將被告人劉某抓獲,在馬某家中將被告人馬某抓獲。
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劉某、馬某將贓款47422.90元全部退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馬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物證:涉案加油卡、平板電腦、手機、首飾、鞋、衣服的刑事科學技術照片;書證: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被告人劉某、馬某戶籍證明、扣押及發還清單等;視聽資料:監控錄像;證人李某證言;被害人楊某陳述;被告人劉某、馬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馬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劉某、馬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贓款全部退還,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馬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馬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趙鳳芹
人民陪審員 張 卓
人民陪審員 陳玉金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李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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