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刑初字第73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2015-2-11)
(2015)菏牡刑初字第7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農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逮捕。現押于菏澤市看守所。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公刑訴(2015)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2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劉某偽造機動車駕駛證1個、結婚證1個,分別以150元、300元的價格賣給張某,以上2個偽造證件已被張某丟棄。
2、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劉某偽造字號為菏市房權證市直字第1號房產證1個,以300元的價格賣給杜碩(已判刑),后該房產證被公安機關查獲。
3、2014年8月份,被告人劉某偽造山東省居住證1個,以200元的價格賣給王某某,王某某未使用該證,后被公安機關查獲。
4、2014年9月份,被告人劉某偽造郭某某、黃某離婚證復印件1份,以50元的價格賣給郭某某,郭某某未使用該證,后被公安機關查獲。
綜上,被告人劉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5個,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蘇某某、杜碩、張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證人郭某某、杜碩、王某某的辨認筆錄,菏澤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出具的證明,菏澤市牡丹區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被告人劉某手機通話記錄,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刑事技術照片、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積極退繳非法所得,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公安機關的假證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鴻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奚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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