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84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3-19)
(2015)平刑初字第28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某,農民,住山東省平度市。2015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2月16日被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刑訴(2015)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董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17時50分許,被告人任某駕駛燈光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魯B×××××號小型轎車沿平度市躬崔路由東向西行駛至51KM+900M處,因觀察不周將行人趙某撞倒,致趙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任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后,任某撥打110報警并主動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任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并提交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記錄,戶籍證明,證人證言,被告人任某供述與辯解,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任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本院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相一致。
另查明,案發后,經平度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人任某與被害人趙某親屬任祥召、任祥獻、任祥國、任祥愛、任祥香、任祥英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任某賠償被害人親屬死者喪葬費、死亡補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各種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30000元,已付清。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任某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任某案發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綜合被告人任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民事部分的賠償情況及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態度等量刑情節,被告人任某符合緩刑條件,依法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雷鴻春
審 判 員 岳芝敏
人民陪審員 劉煥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孫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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