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830號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2015-8-27)
(2015)辰民初字第3830號
原告郝××。
被告張×。
本院在審理原告郝××與被告張×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郝××提出撤訴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準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郝××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郝××負擔。
代理審判員 劉 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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