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72號
——山西省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2015-6-25)
(2015)城民初字第572號
原告田某,女,1987年5月2日生,漢族。
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4月19日生,漢族。
原告田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2日按風俗舉辦結婚儀式,2009年2月17日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女孩,現年2周歲。婚后被告賭博成習,經原告多次好心勸說,被告仍不悔改。就被告賭博之事雙方多次發生爭吵,原告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
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辯。
審理查明:原告田某和被告李某某2009年2月17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2年9月4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某。原告田某于2015年3月12日以被告李某某經常賭博,導致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由,涉訴本院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雙方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田某和被告李某某婚后已共同生活6年多,且生育有一女兒,雙方存在較深的感情基礎。現在雙方之間的感情雖出現了一定的問題,但如果被告能夠有所反省、改過自新,雙方的矛盾并非完全不可解決。況且婚生女尚年幼,正需要雙方的關愛,從維護家庭穩定的角度考慮,應暫不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為宜。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田某和被告李某某離婚。
本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田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田海根
人民陪審員 連國慶
人民陪審員 韓 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馬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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