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離刑初字第190號
——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法院(2015-8-5)
(2015)離刑初字第190號
公訴機關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5年1月1日被離石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取保候審。
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檢察院以離檢公訴二刑訴(2015)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離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薛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15日,樅陽縣先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中鐵十二局第二公司簽訂合同,成建呂臨支線鐵路工程第六項目部工程,聘用犯罪嫌疑人趙某為單位代理人,負責該公司勞務項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先模建筑勞務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完成了位于離石區西屬巴街道辦西屬巴村36#敦邊跨直線段混凝土的澆筑作業,2014年8月5日9時許,犯罪嫌疑人趙某違反《下聯跨北川河特大橋連續梁專項施工方案》和技術交底,違章指揮班組長李艮根帶領李貴金、徐文杰、許俊德和李學兵四人對邊跨直線外側剛模板進行拆除,導致邊跨直線段支架坍塌翻落到地面,致李貴金、許俊德死亡;徐文杰、李學兵受傷的重大責任事故。
被告人趙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被告人趙某的供述;2、證人方先模、施啟根、李艮根、牛安喜、徐文杰證言;3、受案登記表、歸案說明、戶籍證明、授權委托書、勞務合同、調查報告;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筆錄。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人均予以認可,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在生產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兩死兩傷事故,其行為構成了重大責任事故,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且該案民事部分已調解處理,受害人家屬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應從輕處罰。經安徽省利辛縣司法局社區調查,同意對被告人監管,可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書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利平
審 判 員 鄧國平
人民陪審員 李改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王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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