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92號
——山西省平遙縣人民法院(2015-5-29)
(2015)平民初字第292號
原告梁某某。
被告朱某某。
原告梁某某訴被告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某訴稱,原被告認識后確立了戀愛關系,2012年農歷十月十六訂婚,2013年3月2日按習俗舉行了結婚典禮,2014年11月4日在平遙縣民政部門領取了結婚登記證書。由于兩人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才覺性格不合,兩人常常為家庭瑣事吵鬧。2014年臘月兩人爭吵后被告回到其娘家,好不容易原告勸回家,被告住了不到半個月,兩人就又發生爭執,再次回到娘家,至今不歸。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朱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戀愛,于2012年農歷10月16日訂婚,2013年3月2日舉婚,2014年11月4日領取了結婚證,婚后生一女,現隨原告生活。婚后兩人常因生活瑣事爭吵,2014年農歷12月26日發生爭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2015年正月初二原告及其家人接被告回家,被告于正月初六回到家,正月初九被告再次回到了娘家,至今不歸。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婚后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但原告多次規勸被告回家,庭審中其也表示雖然起訴了,但還是希望被告回家,故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梁某某與被告朱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毋新亮
審判員 李秋紅
審判員 李瑞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裴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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