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堯刑初字第68號
——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2015-2-12)
(2015)堯刑初字第68號
公訴機關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某,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襄汾縣。2014年1月18日因涉嫌犯過開設賭場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鄭桂杰,山西平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以堯檢公訴二刑訴(2014)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牛廣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賈某某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物證,書證,勘查筆錄等證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賈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賈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現,愿意繳納罰金,望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賈某某在臨汾市堯都區迎春街交通銀行地下室博藝俱樂部內,設置賭博機19臺并開始經營,1月17日17時許,該賭博場被公安機關查獲,賭博機被扣押。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賈某某向本院繳納罰金一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在本案偵查階段的供述,證人葉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租賃合同,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臨公直屬(刑)勘(2014)K1426000000012014020036號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情況說明,被告人賈某某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設置賭博機19臺,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的辯護理由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賈某某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本案涉案財物賭博機十九臺未隨按移送,由扣押機關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負責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呂 寧
人民陪審員 毛立新
人民陪審員 張志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